八旬老人遗体为何存放半年未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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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阿公因下楼不慎摔倒,于2020年8月过世,享年85岁。但直到2021年年初,遗体一直冰封在殡仪馆。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个耄耋老人不能入土为安?今天,奉法君带您重温一段尘封已久的历史往事。
(网络图片,与本文无关)
言阿公18岁参军,退役后至镇卫生院工作直至退休。他一生未娶妻,膝下一子是40年前从其二哥处收养的,收养后改姓言,名言吉,但未办理收养手续。言阿公还有一位姐姐言阿婆,已89岁高龄。除此之外,他的父母和两位哥哥均已去世。阿公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对他的所有财产进行了交代,遗嘱内容奉法君概括如下:
原来,言阿公在世时曾与养子言吉不和,后受住所对面开店的阿雪一家照顾得以安享晚年,故收养阿雪为养女,但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在言阿公故去后,阿雪一家便拿着言阿公留下的遗嘱,一纸诉状将言吉、言阿婆告上法庭,要求上海奉贤法院判令阿雪一家继承言阿公三室一厅的房屋、退休金、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存款、名下字画等收藏品。
主审法官万剑峰看到卷宗材料后,先约双方进行了一次证据交换。
不出所料,言吉与言阿婆到庭后,情绪、反应甚是激烈,坚决不同意阿雪的诉请,认为遗嘱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双方还各执一词。
言吉一方阿雪一方
VS
阿公曾有脑梗病史,可能订立遗嘱时精神情况已不乐观,要求对遗嘱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即便遗嘱有效,遗嘱未提及的内容也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进行。阿雪说的字画等收藏品根本不存在。
此外,阿雪一方实际是言阿公雇佣来照顾他的,阿公还给她发工资。
阿雪拿出了言阿公生前病历卡和寄给阿雪的信件,证明言阿公神志清醒,被告方称的费用实际是言阿公给阿雪的零花钱,双方关系一直很好。
电视剧里的情节在现实中上演。都曾是言阿公的至亲,如今老人刚一去世就对簿公堂。万剑峰觉得本案有些棘手,法律关系虽不复杂,背后的亲情维系实则有些难度。如能调解结案,对各方当事人来说是个更优方案。一则省去了司法鉴定成本,二则能够最大限度弥补两个家庭的裂痕。
他前往言阿公所在卫生院调取了档案,查看言阿公签名字迹。初步认为遗嘱系言阿公所写的可能性较大,于是再次约谈原被告,向双方展示了字迹鉴定样本,希望他们谨慎考虑。
经过万剑峰多次沟通、协调,找到了双方的症结所在。原来言吉一方只是不甘心原本由其继承的财产竟被“外来人”夺了去,但他也认识到自己在养父晚年不妥善赡养的过错,希望原告方继承言阿公的房产后能给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阿雪也表示了理解和谅解,同时希望尽快了却本案,让言阿公能早日入土为安。
听到这里万剑峰信心倍增,继续加强和原被告沟通,慢慢拉近双方的距离。
第三次调解工作历时3个多小时。解铃还须系铃人,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言阿公的房屋尊重其遗嘱意愿,归阿雪一家所有;阿雪一家给予言吉一方19万元的补偿,言阿公的退休费等均归言吉一方所有;言阿公所有的后事由言吉操办。
走出法院大门时天色已晚,万剑峰长舒了一口气,这起纠葛了大半年的恩怨终于解开,言阿公总算能入土为安了。
5月初,万剑峰收到了言吉送来的锦旗。
“万法官,感谢你,多亏你耐心释法,疏导我们,才解开了两家人之间的心结。”言吉脸上露出了腼腆的笑容。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释怀,有对阿雪一家的,但更多的,是对已逝父亲的缅怀。
这起案件围绕一纸遗嘱进行。一份效力完备、格式规范的遗嘱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也作了明确要求,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实施后,关于遗嘱是如何规定的呢?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遗嘱分为以下几类:
关于见证人,为了最大程度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关于遗嘱的效力,以时间顺序定论,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来源:@奉法尚贤
小编丨俞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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